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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超期归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海口恒企会计学校    时间:2019/5/16 14:02:56

  有的个人在买房或者是买车的时候,是先向企业进行借款之后在还的,那么这个借款要交税吗?下面海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介绍个人借款超期归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下面有相关的情况分析,请大家仔细阅读!

  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

  例如:某公司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4年6月归还。2014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

  一、个人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

  1.明确了纳税人范围。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的三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员工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征税,也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征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规定。

  2.明确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归属。根据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借款人,分别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对其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

  4.对借款行为应当征税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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